豪车去洗车, 偷偷加了玻璃水, 损失3万, 对方: 小偷还敢找上门?

2023-05-28

浙江杭州,一位豪车车主去洗车店洗车,却趁店员不注意,偷偷加了玻璃水,后来发现不够就想着加点水,结果车辆损失高达3万,男子把自己打扮严实,带着媒体找洗车店索赔,对方却称:小偷还敢找上门?

李明买了一辆新车,才开了一个多月,他不由得感叹,原来光鲜亮丽的车漆,如今已积上一层厚厚的尘土。为使这辆爱车恢复光泽,李明决定把它开到附近一家洗车行去清洗一下。

李明驱车前往洗车行,那里有一条长长的队伍在排队等候,李明百无聊赖地在店内走着走着,忽然看见一瓶玻璃水。

李明想起之前他去洗车时,店员说过,成为会员后可以免费添加玻璃水,刚好他手上的玻璃水已经用光了,所以他就把那瓶玻璃水,倒进了自己的车里。

结果发现根本不够用,左右看了看,旁边有一只巨大的蓝色水桶,估计是自来水,便又给自己的车上添加了一些。李明把车洗好之后,就开车离开了。

数小时后,李明惊讶地发现,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的胶皮有明显的变形,他赶忙将汽车送往维修店,维修人员一看,好像是受到了强烈的腐蚀,一定得更换零件,维修费用约为3万元。

后来才知道,李明加入的那一桶水,正是洗车厂经常使用的,具有很强清洗能力的机头水。

李明很不甘心,他见无人照看,便私自从店内取走玻璃水与“自来水”,结果换来的却是带有强烈腐蚀作用的机头水,要是早知如此,也不至于造成这么大的损失。

李明觉得这件事是洗车店的错,但他也知道,这件事是自己也有不对,如果自己单独去的话,洗车店的人肯定会为难自己,于是,他决定让媒体跟着去。

当洗车店看到媒体的时候,整个人都不好了。负责人称,自己店里一直把机头水和自来水区分清楚摆放,就算李明是会员,也没有任何权利擅自取用店里的物品,这是小偷的行为。

而且当时店员都在给别的顾客洗车,也不知道李明是怎么添加的!李明这是自作孽不可活,居然还想赖到别人头上,真是恶人先告状。

李明听着洗车店说自己是贼,脸色涨得通红。他觉得自己是洗车行的会员,有资格自己加玻璃水,而且工作人员也有义务照顾自己,不能把危险的东西放进去。

如果那名店员提醒他,他也不会吃这么大的亏。两个人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。

而那名店员也说,他当时正忙着洗车,并没有看到李明在做什么,他只是看到李明放下了机头水的水桶,当时还过去询问,是否需要帮助,但李明看都没看他一眼。

李明一口咬定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,才造成这么大的损失,但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,而媒体则认为,这两个人的身份太过复杂,很难调查清楚,所以建议李明走法律途径。

李明说,如果这家店铺不给他补偿,他就要曝光这家店铺,不过负责人并没有害怕,而是让李明将帽子和口罩摘下来,让他站在公众面前,一起对峙。

但李明从头到尾都把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的,他对自己要求赔偿的事情,一点信心都没有。

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待呢?

1、李明的行为存在过错,应自行承担车损责任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1165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洗车行将机头水和自来水明确区分放置,李明擅自取用也不属于洗车行过错。

洗车行店员也正忙于为其他顾客服务,未看到李明的行为,不构成疏忽。所以洗车行并不需要对李明的车损进行赔偿。

2、李明不构成犯罪,但还是要追究违法责任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16条规定,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

李明主观上没有偷盗的故意,他错误认为取用的是自来水,但他未看明显的标识,也未询问店员就擅自取用,属个人疏忽不能预见,虽不构成犯罪但应自行承担责任。

李明虽然不构成犯罪,但仍需承担违法行为的处罚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
因为玻璃水的价值不高,属于情节较轻,所以是一般违法行为,这种情况往往不会追究,即便论处也只会处5日拘留。

小编总结

此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:

第一,诚信缺失。李明未经询问就擅自使用洗车行物品,这显示出他对洗车行的不信任。洗车行也未能对顾客的疑问做出及时回应,这同样是诚信的缺失。诚信是社会运转的基石,这值得我们高度重视。

第二,责任心不强。李明过失造成车损后,第一反应是推卸责任,将责任推卸到洗车行,这显示出他内心的责任心不够强烈。一个成熟的人,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果断承担责任。

第三,仇视心态。李明在与洗车行对峙时,未能体现出理性和善意,反而表现出强烈的仇视态度,这是不利于社会积极氛围的。我们应培养宽容和善意的心态,化解矛盾,而非扩大对立。

第四,冲动行事。李明未深思熟虑就擅自行动,结果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,这显示出他内心的冲动与随意。一个明智的人,会在行动前慎重考虑,权衡利弊,以防悔之晚矣。

所以,从高度的价值观来判断,此案叩问了我们对诚信、责任、宽容与理性的态度。这些都是群体运转与社会进步所急需的品质与精神。我们每个人都应就此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改进。唯有如此,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才有可能得到提高。

对此,您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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